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場站備案事項的通知
發文字號:成經信能源〔2023〕4號發布日期:2023年2月01日發文機關: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場站備案事項的通知各區(市)縣電力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成都城投集團、成都交投集團,國網成都供電公司、國網天府新區供電公司,成都市綠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圈聯盟: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場站備案工作,切實提高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一 、社會公(專)用充(換)電場站充(換)電場站備案由必要資料及可選資料組成。其中,必要資料是項目報備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可選資料是屬地結合實際提出需企業補充說明的材料(選項視情而定)。(一)建設備案1. 必要資料(1)項目備案申報表: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場站建設地址、場站經緯度、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總投資額、新增變壓器容量、充電樁功率、充電樁數以及槍口數)、是否獨立報裝、場站性質、項目聯系人;(2)場地協議書及不動產權證明,若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明,則需提供其他說明土地使用權的資料或證明(場地權屬單位、租賃地址、場地使用年限);(3)產權單位(投資人)企業資質(經登記注冊的合法獨立法人單位、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告(無嚴重違法、違規和違約記錄);(4)備案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5)企業承諾函(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2. 可選資料(1)場站平面布置圖、場站現場照片;(2)安全生產承諾書;(3)建設活動管理、用地等承諾書(備案企業建設中配合城市管理、屬地管理的承諾書);(4)非建設單位(投資人)運營站點需要提供合作協議復印件及運營企業資質資料等[按照《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成經信發〔2022〕4號)文件執行]。(二)投運備案1. 必要資料(1)運營單位企業資質(經營范圍含有充換電設施運營業務);(2)備案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3)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4)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公(專)用充電設施還應提交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5)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車場裝機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電設施以及設置在加油站、加氣站、燃氣供配站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及附近的充電站建設項目應按照相關要求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計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6)充電設施強制檢定報告(以市市場監管局正式文件要求為準);(7) 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備案的復函;(8)安全生產資料(包括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企業具體運營負責人及企業安全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及應急預案在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告知性備案;(9)企業承諾函(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2. 可選資料(1)承諾函(用戶信息數據安全等);(2)按照成經信發〔2022〕4號文提供企業相關人員從業資質證明;(3)充電設備安全責任保險單(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險);(4)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資質文件。二 、小區“統建統管”充電項目(暫行)小區“統建統管”項目實行建設備案和投運備案。其中,建設備案以小區整體為單位進行報備,投運備案需運營商(按季度) 將備案小區投運充電設施數量報送并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監測監管平臺。( 一 )建設備案(1)項目備案申報表(項目名稱、小區名稱、場站建設地址、場站經緯度、場站性質、建設單位名稱、管理運維單位名稱、聯系人);(2)居民小區管理方或業委會與運營商統建統管協議書;(3)建設單位、管理運維單位企業資質(符合成經信發〔2022〕4號文要求);(4)備案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按照成經信發〔2022〕4號文提供企業相關人員從業資質證明;(5)承諾函(信息數據安全等);(6)充電樁安全責任保險單(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險),安全生產資料(包括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企業具體運營負責人及企業安全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及應急預案在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告知性備案;(7)承諾函(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二)投運備案(1)運營單位企業資質(經營范圍含有充換電設施運營業務);(2)備案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3)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4)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三、 其他要求(一)各區(市)縣電力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屬地充(換)電設施建設、投運統籌推進工作,提升充(換)電設施供應保障能力和建設數量,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二)按照簡化手續的相關要求,原則上屬地不再另行規定或新增其他備案要求。(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若國家、省、市關于充(換)電設施備案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2023年2月1日